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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判断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控股关系的问题
反映问题
某供应商针对某电力公司某次物资招标采购项目,反映以下问题:通过网站查询,某分标下某包中标人A与同一包下投标人B存在控股关系,A为投标人B的控股股东,应取消中标人A的中标资格。
核实情况
经核实,中标人A持有投标人B的股份,但其持股比例仅为20%,且其享有的表决权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不产生重大影响,中标人A不是投标人B的控股股东,二者之间不存在控股关系,故保留中标人A的中标结果。因此,反映中标人A与同一包下投标人B存在控股关系,A为投标人B的控股股东,应取消中标人A中标资格的事项不成立。
评析解读
本案例中,反映人对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理解有偏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对控股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在本案例中,中标人A持有投标人B20%股份,但根据投标人的持股比例以及其享有的表决权是否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两个条件判断,中标人A与投标人B之间不能认定存在控股关系,二者可以参加同一标包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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